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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四个坚持”规范执纪审理工作

时间:2016-10-17

  近日,石景山区纪委召开执纪审理业务工作研讨会,交流经验,分享心得,统一思想,总结“四个坚持”工作方法,进一步推进执纪审理工作的开展。

  一是坚持细审主体身份。细致审核违纪人员主体身份,是否为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是党员的,要求党员关系证明必须写明其所在党支部;是行政监察对象的,要求提供任命书等文件。查明违纪人员是否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委员、党代表等可能影响执纪审理程序的职务及资格。有上述情形的,严格按照中纪委“七类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处理。区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审查违纪人员是否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审核违纪行为发生时间段内的职务、职责,为理清违纪行为与职务、职权间的关系打下基础。

  二是坚持扎实阅卷笔录。紧紧围绕违纪行为构成要件阅卷,选取证据材料中的核心要素和重点内容手写摘录,注明卷宗序号及页码。按违纪行为种类区分记录,将同一违纪行为的证据材料归纳总结至一起,方便审核分析。对有疑问、有争议、证据不充分等影响定性量纪的问题,在卷内相应位置作特殊标记,并在阅卷笔录中单独汇总注明,待阅卷完毕后,集体讨论研究。

  三是坚持严控案件质量。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原则,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上,实现快审、快结,牢牢守住案件质量的底线。仅有违纪者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件关键事实的,要及时补充完善证据,确保审理报告主要违纪事实部分每个细节都有充足的证据佐证。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纪行为,从构成要件、量纪情节、量纪幅度等方面对比新旧条例相关规定,严格把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保定性准确、量纪恰当。

  四是坚持落实党章规定。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党的纪律一章的规定,审理报告等纪律文书中使用纪言纪语表述,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列在主要错误事实最后一部分。严格按照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分程序,非特殊情况下,必须经过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处分决定,由党支部逐级上报请示。对于确实无法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要求党支部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经党支部书记签字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并报区纪委存档。坚决执行党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错误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违纪党员见面,听取本人申辩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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