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安监局出台《廉政谈话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办法》共计12条,将廉政谈话分为“任职、信访、责任”三种方式。任职谈话对象是指提拔任用或者转任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信访谈话对象是指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对反映干部个人的问题,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自律方面,情节轻微不需要纪律处分的个人。责任谈话对象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在监督检查、巡视、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的违纪行为,但不需立案纪律审查的领导干部。
《办法》规定,廉政谈话由驻局纪检组、机关纪委组织实施。驻局纪检组负责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机关纪委负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谈话。《办法》明确了谈话人员的组成,根据情况分别由党组书记、驻局纪检组长、分管局领导作为主谈话人。谈话前,由组织实施部门填写《廉政谈话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报主谈话人审批;谈话时,由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记录,个别谈话结束后由谈话对象签名确认;谈话结束后,组织实施部门及时整理谈话情况,填写《廉政谈话备案表》,并将相关材料收集汇总备案。
《办法》明确,谈话内容包括:向谈话对象说明事由,直指群众反映或者自身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陈述。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做出综合判断,酌情进行提醒、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整改。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据实做出书面说明。组织实施部门对谈话对象需要整改的事项,还要及时跟踪措施落实情况,谈话结束后一个月之后要检查约谈对象整改是否到位。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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