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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定位充分发挥审理作用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20-05-26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严格审查调查安全管理,公正文明执纪执法,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案件审理对查办案件负有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重要职责,审理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记者采访发现,在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工作仍然存在职责定位不够聚焦、监督不够有力等问题。对此如何破题,我们约请三位长期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同志,看看他们怎么说。

  牢牢把握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纪法适用关是根本

  刘东辉(北京市海淀区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牢牢把握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纪法适用关是根本。要学会从案卷材料中寻找事实、证据对应点,保证根据现有证据能够固化、呈现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把握违纪违法行为性质。不仅如此,还要注重深挖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违法原因,充分运用历史的眼光、全面的视角看待问题,重点区分被审查调查人行为是出于“公心”还是为了“私利”,是“无心”还是“有意”,是“明令禁止”还是“没有相关规定”,要从违纪构成或犯罪构成的角度去比照衡量,要自觉地把案件放到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大局中把握,精准运用政策和策略处理案件,妥善运用“四种形态”。说到底,就是要依规依纪依法审核处理案件,提出定性量纪、处理问责等意见都必须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查办案件要追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方面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特别要谨慎对待“四种形态”的转化问题,防止主观随意。另一方面,切忌简单机械地处理案件,经验、逻辑以及群众认知也是我们考虑的重要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融为一体,取得纪法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实,审核把关过程就是对监督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的监督制约过程,其中的相互沟通和协调把握是保证案件质量、形成工作合力的必要保证,这一点在双方意见有可能出现不一致时尤为重要。审理人员要做到审慎听取沟通意见,不盲从、不机械教条,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争取双方能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亦要对对方的意见予以尊重,在审理报告中充分体现。同时注重案件审结后的经验积累,保证本区域内处理类似案件的量纪适用平衡,坚持用同一把尺子执纪执法。

  不仅敢于说“不”,还要找出“行”的路子

  刘云(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属于同体监督,客观上讲,自我监督存在一些困难,但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审理工作对办案质量承担着兜底之责,以我的经验来说,关乎办案质量的问题一定要拉得下面子,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督责任。同时,要明确审理干部是“挑毛病”的人,找出的问题一定要精准,不能想当然,也不能凭感觉。不仅要指出问题所在,还要说得出依据是什么,这样才能让人信服。当然,审理干部要敢于说“不”、善于说“不”,但不是说完“不”就完事,还得找到“行”的路子,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审理部门的作用,才能真正获得别人的理解和支持。

  疫情期间,宜昌有这么一起案件,留置的一名干部即将期满,但行贿人因疫情滞留成都,无法返回宜昌配合制作笔录。审理部门认为关键证据缺失,当然不能认定这一笔行贿款。审查调查部门的同志不理解,认为自己付出了很大努力,不能付诸东流,还提出不认定有放纵犯罪的嫌疑。反复沟通后,审理部门提出先让行贿人书写手书材料传回宜昌,解决孤证定案的问题,审理认定该笔行贿款事实并移送司法机关,待行贿人返回宜昌后再做笔录,完善证据。最终审理部门既坚持了原则,也获得了审查调查部门的认可,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我认为,以审理工作高质量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很关键的一点是,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纪律和法律适用方面的能力,要把纪法“两把尺子”结合起来、贯通起来,这样才能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更多服务、提出更多建设性意见,共同提高办案质量。

  增强履职本领,发扬斗争精神

  张晓炜(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审理案件的范围扩大了,难度增加了。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沟通交流增多了,程序变复杂了。如果还是沿袭以往的实践经验和方法去对待工作,显然不符合形势任务要求。

  现实中,案件审理作为查办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我认为不仅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履职本领,更需要具备一种斗争精神。案件审理能否有效地发挥关口、窗口作用,关键在于能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能否实事求是提出意见与建议。审理是对证据的严格审核,是对案件定性的准确把握,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个过程中,要有继承,更要有创新,但审理人员首先要敢于与自身的短板作斗争、与个人的旧思维老经验作斗争,要时刻保持清醒,敢于对办案程序严格监督,凡是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严重侵害被审查调查人及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要坚持用证据定案,加强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涉刑案件要严格落实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和标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要坚持不唯上、不唯书、不迷信权威,敢于坚持真理、敢于直面问题、敢于提出主张,摒弃“大差不差,过得去就行了”的错误思想,不做“你让一步,我退一步”的和事佬,这才能真正体现审理工作的本质。(本报记者 李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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