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进行时 】迈出发挥监察作用的重要一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时间:2017-07-10
今年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对杭州市级机关某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余建军立案调查。2个多月后的5月24日,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国土资源局地产公司会计高欣星到县监委投案自首,随后该县监委仅用1天多时间就查实其挪用70多万元公款购买网络彩票的涉嫌犯罪事实,迅速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
余建军、高欣星均为非中共党员和非行政机关人员,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之前,两人既不属于纪委监督对象,也不是行政监察对象。对他们的立案调查,正是改革试点地区监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迈出发挥监察作用重要一步的缩影。
坚持制度先行 先立“规”后办事
作为一个全新的机构,新组建的监委如何运行,怎样履行职责?监委与纪委内部“纪法”如何顺畅衔接,外部与审判、检察、公安、司法等机关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的“法法”协调配合?先立“规矩”后开展工作,是三个试点地区的共同做法。
“把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贯穿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过程。”试点工作甫一启动,北京市委就明确提出,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使试点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行。浙江省委主要领导指出,监委组建以后要首抓工作制度建立,推进监委按照新的体制尽早实现正常高效运转,是检验改革成效的关键。
“试点中,北京市纪委、市监委设计了领导决策、执纪执法、协调配合、服务保障四个层面20项制度,目前已出台《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北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办法》等17项,初步形成纪委监委履行职责的制度体系。”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介绍说。
“制度创新不仅着眼解决纪委监委内部‘纪法’衔接问题,还要充分体现执纪监督监察工作的政治性,体现合署办公、双重领导体制,体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山西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陈学东表示,通过制定《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等制度,省纪委省监委已形成由“一个办法”、“一个规范”、“一张流程图”、“一套文书”构成的“4个一”工作制度,初步实现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的有序衔接、有机统一。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专门出台《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对留置条件、审批、备案、期限、实施、讯问、解除、场所安全、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作了详细规定,确保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比如,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委需报省监委备案,省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试点地区市县层面在制度建设上也积极探索。比如,山西省阳泉市以省纪委监委《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制度》的思路、观点、原则、体例、内容、框架为基本遵循,充分考虑该市所辖县(区)少、相互差异小等特点,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市县(区)纪委监委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制度》,并统一印制了58种常用文书,基本满足了开展执纪监督监察工作需要。
着眼全面履职 12项措施应试尽试
按照中央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授权,试点地区监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为保证试点效果,三地在实践中对上述职责和措施结合各自实际进行了全面试行。
就监督来说,北京市实现了监察对象全覆盖,派驻机构统一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并出台意见,赋予其监察职能。浙江省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属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范围从六类扩至七类。山西省仅太原市小店区监察对象与改革前相比就增加4531人;阳泉市、县(区)两级监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了大摸底,对一些有职务犯罪嫌疑的人员产生极大震动,高欣星知道自己也是监察对象,感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迟早要暴露,所以选择了投案自首。
就调查处置来说,首在发现问题线索。浙江省纪委、省监委4个联系省直单位的执纪监督部门,会同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深入各省直单位,通过监督检查、个别谈话等途径主动出击,发现问题线索;3个联系设区市的执纪监督部门深入市县一线,开展执纪监督监察。山西省太原市纪委、市监委开展了线索清底、积案清零、信访清理“三项行动”,对包括转隶移交线索在内的全部线索及时研判分解,统筹力量全面清点和研判处置积压案件,着力化解重访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目前,全市各级监委已对24人采取了留置措施。”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刘永强介绍,其中1名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6月12日开庭宣判,这是全国首例完成宣判的留置案件。
对于全国人大授权试点地区监委可采用的12项措施,试点地区尽可能全面使用。北京市、区两级监委成立以来,开展谈话2023人次、讯问173人次、询问757人次、查询1882人次、冻结17人次、调取1628人次、查封3人次、扣押25人次、搜查10人次、勘验检查11人次、鉴定5人次。目前,山西省、浙江省也全部运用12项措施,均达到较好效果。
实现聚指成拳 助力提升反腐实效
试点地区纪委、监委干部反映,监委组建运行以来,经过实践,监察范围进一步扩大、反腐败力量聚指成拳、“纪法”“法法”衔接机制正在构建,执纪监督监察效率质量得到提升,改革初步取得1+1>2的效果,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浙江省海宁市监委自今年2月24日成立以来至6月底,市纪委市监委共受理信访举报87件,比上年同期上升107%;其中涉法问题37件,比上年同期上升311%;处理问题线索134条,比上年同期增长37%。与海宁市类似,试点地区纪委、监委处置问题线索数、立案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均大幅度上升。比如,今年1月至5月,山西省太原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数同比增长6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同比增长32%。数据增加,一方面包括了检察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和案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监察范围扩大。
“集中统一、权威高效”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集中,体现在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统一,体现在人员力量强化和相关资源整合利用上。比如,改革后北京市各级纪委、监委在查办案件的力度、质量和效果三方面都实现了全面提升;同时,市纪委、市监委在市检察院原侦查指挥中心的基础上设立信息技术保障室,进一步提高科技反腐能力和信息化水平,而这正是市纪委所亟需的。
权威,体现在监委领导班子由同级人大选举和任命等方面;高效,突出体现在案件查处上。比如,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案,是山西省监委成立后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起案件,案情复杂,取证地域广、调查难度大,在省委、省纪委省监委领导下,调动了派驻纪检机构、公安、银行等力量,使用了9项调查措施,75天时间就查清了郭海严重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
“原来有的案件,纪委调查了两个多月,移送后检察院又查两三个月,放在现在只查一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金晓东道出了改革带来的重要变化。以前纪委将涉嫌犯罪党员干部移送检察机关,涉及诸多协调和衔接环节,同时移送后还要进行证据转化,或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调查,有的工作交叉重复,致使案件查处周期长、执纪执法成本高,改革后这些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减少了环节、提高了实效。”山西省纪委、省监委和太原市纪委、市监委相关干部表示,目前来看,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等案件调查时间,相比改革前至少可减少1/3。
不仅是时效,案件查处的质量也得到提升。监委组建以来,纪检监察干部在处理问题线索上更加注重判断和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更加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不悔过、假悔过到真悔过,郭海最后不仅交代了失职渎职问题,还交代了监委不曾掌握的违法事实;不仅上缴全部涉案款物,还写了一万多字的忏悔录。”山西省纪委、省监委执纪审查(调查)二室副主任张晓丽表示,从查处郭海案中切身体会到了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实现了队伍结构的优化和优势互补,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能力显著提高,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