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高级搜索

各国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3-05-13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当今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各国公民特别是从政者的信用意识普遍较高,信用机制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信用体系成为规范社会主体活动的基本制度,成为节约社会运行成本的重要途径。 

  像爱惜眼睛一样珍惜自己的信誉 

  诚信理念融入人们价值观。人们价值观中,信用占有很重的分量,“言而有信”在绝大多数公民的实际行动中得到了体现。不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一般都自觉遵守信用道德,履行信用义务。出现恶意逃废债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坑蒙拐骗获取不义之财的,在社会就很难立足。人们普遍把信用视同自己的生命一样重要,个人信用就是“第二个身份证”,是能否立足社会的身份象征。

  社会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美国信用制度很完备,使得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和个人不可避免地被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按一定规则整理的信用数据以及各类消费者的信用评分,成为各种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雇主单位作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那些能够按时付款、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消费者,一般都会得到较好的市场待遇、更为宽松的生活工作和消费环境、较多的就业机会,可以获得较低价格的商品;如果个人信用很差,就有可能被信用机构或银行、商店、各家公司打入“黑册”,造成贷款、生意、求职、投保方面的极大困难,影响未来的社会福利和权益,可以说“一处失信,处处难行”。 

  国民重视和珍惜自己的信誉。瑞典和丹麦,依法纳税是十分重要的诚信标志,不依法纳税是重大的诚信污点。名人或官员少缴税款,还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前几年,瑞典有一位新任内阁部长,因为没有履行雇主扣缴社保税义务和少缴政府电视费,被媒体曝光后辞职。经多年监测分析,瑞典等国公民纳税遵从度很高,意愿高且始终自愿依法纳税的占90%,遵从度不高且容易摇摆的占9%,逃税或千方百计避税的仅占1%。在瑞典,腐败是非常不能接受的事,很少会有人幻想通过受贿来发财,因为那是不可能,也是非常羞耻的事情。

  信用体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信用体系成为支撑社会运行的有效机制。信用信息系统成为支撑社会正常运行的“大网”。这一系统被应用到生活的每个环节,社会的每个角落。一些发达国家通过10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起一个十分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信用与人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密切关联。个人信息以保险号和保险卡为基准,包括保险、身份、交通、银行、职业、住房、消费、收入等各种信息。 

  信用成为一种商品、一种财富。对个人来说,如果没有信用记录,要取得贷款就很困难;如果有良好记录,则会在贷款、保险等方面少付出代价。因此,每个人都要竭力维护自己的信用。对企业来讲,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比做广告更有效。企业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而被列入“黑名单”,通过监管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广泛发布,就很难与别的企业开展经济活动。对政府来说,良好的信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新加坡实行刚柔并济的“穷籍”制度。对欠债不还者,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庭判债务人入“穷籍”。这与判刑不一样,实际上是法庭判予的一种资格、身份,类似于判决“个人破产”、“信用破产”。被判入“穷籍”者及其家庭成员都依法不得出国旅游度假,不得出入高级享乐场所,不得拥有如汽车、彩电、空调等一定档次的消费品,更无法开办实业、申请贷款、取得担保等等。但新加坡规定,入“穷籍”不是刑事案件,没有案底,把钱还掉后就可恢复正常的生活。 

  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国家,政府具有准确的管理定位,往往是“大社会,小政府”。政府部门把主要着力点放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寻求到了一条既能适应市场,又能克服市场自身缺陷的有效宏观调控与监管机制,而为这一机制提供管理依据与参考手段就是信用体系。在实践中,社会专业信用评估机构的企业信用评估结果与公告已成为了政府管理部门客观、可信的资料,不仅解决了政府管理部门无法全面、及时地深入实际调查了解情况的难题,也将政府部门从日常、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了出来,并且大量节约了政府运行成本。 

  社会信用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信用机制应用到生活的每个环节,社会的每个角落。守法诚信的人畅通无阻;违法失信的人寸步难行;严重失信的人无立身之地。在瑞典,如果你手机欠费不缴,你所付出的代价可不仅仅是停机,两次催款之后你还不缴,法院的传单就到了。更重要的是,你的名字将被记录在案,今后也许入不了任何手机网,要想从银行贷款买房买车也将更加困难。 

  在芬兰,购买3欧元的公共汽车票,可以在1.5小时内乘坐市内各种交通工具,并没有检票人员。但有人抽查,一旦查获逃票后,则列入“黑名单”,严重影响个人的生活和工作。 

  严格的失信惩罚制度制约了失信行为的发生。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国家,信用体系之所以能够发挥较大作用,关键还在于信用惩戒机制比较完善。 

  在北欧地区,一个企业出现了不良信用记录,无论源于哪个部门,第二天就可以在报纸上披露出来。这些国家的政府认为,只靠道德谴责力量惩戒失信者作用是很微弱的。法律不仅支持信用中介机构向有关当事人和政府机构提供信用调查报告,而且允许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上传播,从而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把矛盾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旦出现失信情况,则迅速被人知晓,其严重后果就是没有客户、没有生意、没有贷款、没有发展,失信成本太高,得不偿失,而不得不选择守信。 

  瑞典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警察局和社会保障机构等部门间还建立了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对逃税者的处罚非常严厉。瑞典将纳税记录与享受的社会福利挂钩,一旦偷税,其个人的社会福利也会受到影响。某人一旦出现偷税行为,则终生都会背上这个污点,包括找工作、在银行贷款、购房等,都很有可能会因信用问题而遭到拒绝。瑞典的个人纳税记录并不算隐私,任何人都有权查询,所以偷税者的信息一旦被公开,那么这个人不仅很难再在瑞典社会中立足,更要承担巨大的道德和舆论压力。

  德国企业和个人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和个人有失信行为,处处受到制约,银行不予贷款,不能新注册公司,个人不能出国,各方面都有限制措施。企业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后,包括公司总经理和股东在若干年内(一般为5年)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经理。个人在申请求职时,供职方要求个人出具犯罪记录。投保必须出据个人交通违法记录。 

  在英国,如果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有“污点”,在社会上办任何事都很难,相关机构都把这些人当做“高风险”人对待,另眼相看。 

  澳大利亚政府在社会经济各领域建立了严重失信的惩戒机制。如税务系统建立了数据匹配系统,每个财政年度都要按照一定的基准线对纳税情况进行抽查。仅在2012年,税务局就对3600万条记录进行了抽查。被发现提供错误信息的人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应对税务局的核查,还有可能承担高额的罚金,因此,澳大利亚人对诚实纳税的积极性非常高。

  在市场经济健全的国家里,各级政府都比较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加强规划引导、制定信用法律法规、开发和整合信用资源、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规范信用市场秩序等一系列举措,推动和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从本质上说,各国政府在履行信用管理职责方面往往是寻求各方面的平衡。一方面,想方设法推动包括政府信息在内的各类信息公开;另一方面,又要注重保护隐私信息,在把握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个人隐私间寻找平衡。总之,各级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政府是信用制度的建设者 

  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美国涉及信用建设的主要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借贷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在美国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中最核心的法律是《公平信用报告法》,这是信用服务业的基本法。 

  政府信息公开和隐私信息保护是信用基础支撑法律。澳大利亚信用立法在整个国家立法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政府信息法》和《隐私法》构成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主要法律指引。一方面,推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考量公众利益。新南威尔士州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众知情权)法》,主要规范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机构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二是使公众有效地接触了解到政府信息;三是政府要想方设法采取许多方式推动信息公开。另一方面,十分注重隐私信息保护。澳大利亚1998年就颁布了《隐私法》,针对联邦公共部门提出11条信息隐私原则,对私人机构组织提出10条国民隐私原则。保护隐私信息的基本原则是个人信息授权使用,对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都做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公司机构,在采集和发布信息时,都必须在《隐私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政府是信用市场的监督者

  美国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主要是针对征信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使用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信用管理的执法部门,主要职能有:拟订主要信用管理法案的提案,推动修订法律;监督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律的执行,监管信用服务机构;披露违反公共政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不公平或欺诈行为。

  德国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对银行与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联邦银行是唯一具有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各类金融机构须每月向联邦银行报送包括信贷业务数据在内的各类统计报表。联邦银行通过建立“信贷登记中心”的信息共享机制控制银行业内部的信用风险。

  英国涉及信用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有三个:一是英国贸工部;二是英国信息管理委员会;三是金融管理机构。信息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制定相关法律,重点是对私人信息进行保护,加强对征信公司的信息使用监督。英国贸工部对征信公司的信息获取制定专门法律。除此之外,信用工作还涉及到公平贸易交易局,主要是对消费信用法使用方面的监督。另外,英国财政特别委员会对征信公司也要进行业务监督。 

  英国对征信机构采取由政府特许经营的方式。目前英国征信公司有3家,全部是由政府采取特许经营的办法,注册后成立批准营业的,政府部门向征信公司提供信息。目前3家征信公司的数据库已经超过了60%的英国人口信息量。 

  政府是信用信息开放的推进者 

  政务信息透明度高,共享渠道畅通。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 

  政府部门信息依法共享。新加坡通过相关法案,解决了政府信息公开共享方面的问题,部门之间没有难以获取有关信息的情况发生。如个人身份证由移民局管理,个人住址更新必须在14天内向移民局报告,否则违法;有关部门每年必须把房产、买车人的名单直接转给税务局和贪污调查局。同时,新加坡借助先进的信息化设施,加强信息公开共享,尤其是推动电子政府建设,实现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并计划推动智能政府建设,将实现通过一个数据中心整合所有系统。 

  北欧地区政府部门把提高信息透明度作为工作的灵魂,把为客户提供正确的信息作为工作重点,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实现了联网和信息共享。通过透明化运作,接受公众监督,避免了腐败行为。瑞典建立了一套信用实名制,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警察局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建立了一套资源共享的电子信息系统,个人报税一旦出现较大问题,很容易被监控。税务部门能随时调阅纳税人的家庭财产、收入等资料,对纳税人进行自动控制,实施抽样检查。 

  推行网上“一站式”公共服务。新加坡政府提出“多个部门、一个政府”的口号。通过24小时开放的网上电子公民网站,一个网址就能通达所有的政府电子服务。该网站将政府机构所有能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整合在一起,把不同政府部门的不同服务职能巧妙地联结在一起,使新加坡人民从出生到退休的每个阶段,都可以从网上获得来自政府不同部门的相应服务。目前,新加坡的市民与企业已经能享受到政府提供的1600多项一站式在线公共服务。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德国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主要是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地方法院工商登记簿、法院破产记录、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是德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私营信用服务系统的主要信息来源之一。 

  德国成立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公司法律形式、工商注册号、公司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主要股东、营业范围等关于企业和其所有者的全部基本信息,都属于公共领域,商业登记簿可公开查阅。德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如何公布账目作了明确的规定。所有商业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公布,企业破产必须到当地破产法院申请。法院将破产企业或消费者列入破产目录,并予以公布。联邦各州建有各自的破产目录中心。 

  政府是信用产品应用的示范者 

  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美国法律对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作了严格规定。个人征信局只能向法律允许的机构提供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这类机构包括银行、商店等授信机构,保险公司、雇主、房主等消费者交易的对方。消费者有权查看自己的信用档案记录,如果因为使用信用调查报告产生了不利于消费者的行为,比如拒绝某项贷款、保险、应聘职务的申请,必须通知本人。当消费者对信用报告提出异议时,信用局必须调查核实,及时删除不准确的信息,以保证信用产品的客观公正性。 

  创造信用产品应用市场需求。美国政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能使其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保持在足够信用水平的一种保障。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 

  北欧国家政府部门对有偷、漏税行为的企业、破产的企业、招投标时提供假信息的企业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不可靠企业清单”,这些企业不仅不可能得到政府扶持和资金资助,法律还规定政府部门不得从这些企业采购商品和服务。 

  重视对特殊执业人群的监管。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市场重视加强对特殊执业人群的监管,制定了会计法与审计法,对审计师与会计师的监管非常严格,以保证其提供正确信息,对会计与审计的入门资格要求很严,对违反信用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