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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规定 打造涉案财物明白账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20-06-23

  近日,天津市纪委监委出台《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打造涉案财物“明白账”,不断提升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规定》界定了涉案财物的范围,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查封、扣押(暂扣)、冻结的与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主动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均属涉案财物。严禁查封、扣押(暂扣)、冻结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无关的合法财物。经审查与案件无关、需要退还的财物,应当解除措施,退还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规定》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暂扣)、冻结、移交、接收、保管、处置、监督检查各环节进行了细化,对涉案财物管理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确保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明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负责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暂扣)冻结措施的采取、处置建议(意见)的提出、退还移送的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暂时保管;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涉案财物处置建议并形成处置意见;办公厅(室)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和拍卖变卖上缴国库等处置工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暂扣)、冻结、保管和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定》明确要求对涉案财物管理应使用“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涉案财物管理信息纳入系统集中统一管理,实现每一项涉案财物来源清晰、去向明了、轨迹可查、全程监控,最大限度堵塞涉案财物管理漏洞,减少违纪违规暂扣、保管、处置涉案财物问题的发生。

  《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内容和需弥补的管理漏洞进行了明确和完善。比如,明确了“暂扣”措施的运用情形和规范,解决了主动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的保管和处置问题;明晰了涉案财物在外地委托保管和处置方式,保障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的高效办理。

  此外,《规定》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在保证操作流程前后环节监督的同时,精简了重复的审批流程和文书,保障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提质增效;积极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将违禁品、危险品、易贬值财物和不宜长期保存财物的范围作了明确。(天津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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