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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打听过问干预案件说"不"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18-05-21

  近日,深圳市纪委监委出台《深圳市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打听过问干预案件的具体情形做了界定。

  《办法》明确规定了属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形:非因履职需要、未经审批程序,打听、过问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移送司法、巡察、案件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正在办理、尚未公开信息的;介绍纪检监察办案人员与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私下见面或通过其他方式沟通联系的;违规要求接触或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为被审查调查人说情打招呼,要求给予特殊照顾或开脱、减轻责任的;以反映情况为由私自为被审查调查人转递材料的;为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或对抗审查的;越权对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干扰正常工作的;以利诱、威胁、恐吓等方式向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阻挠正常工作的;打听、过问拟选拔任用干部廉政审核回复意见内容、签署进展等。

  对于外界打听案情等违规行为,《办法》除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明确说“不”外,谁来打听、打听了什么都要悉数记录在案、全程留痕、主动上报、严肃处理。一旦发生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办法》特别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视同该纪检监察干部的共同行为。与此同时,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也覆盖到了所有可能发生违规行为的人群,包括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职工,抽调、借调、聘用人员,纪检监察机关离退休人员,以及市区两级巡察机构工作人员。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受请托人迟报、瞒报的,视情节依纪依法处理;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授意不登记或压制登记的,追究领导责任。深圳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首先必须严守工作纪律,杜绝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出现。”(深圳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李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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