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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让诬告者心有所畏 为担当者而担当

来源: 通州区纪委监委   时间:2019-09-20

  “作为基层干部,建议对诬告陷害行为情形的认定更明确一下,对错告误告的行为要进行区分。”

  “第九条中表述是否修改一下,把‘建议’改为‘应当’,体现我们工作的担当……”

  近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州区纪委监委关于惩戒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正式下发。该制度的出台,旨在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明确了诬告陷害行为的主要情形以及责任追究方式。对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按照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此外,诬告陷害人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要记录在案,通报其所在部门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考核考评的重要参考。

  诬告陷害行为不仅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还严重影响了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实施办法》规定,对查明受到诬告陷害的,可以向其所在党组织进行书面反馈、通报澄清,涉及到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及时向相关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澄清。在本部门、本单位给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按照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进行澄清。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要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各相关机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让诬告者心有所畏,为担当者而担当。我们希望通过该办法的出台,激励干部以担当精神更好地投入到副中心建设中去。”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郑宇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将切实担起职责,激浊扬清,扶正祛邪,努力为副中心建设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文/李琳;责编/黄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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