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构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度体系

  近日,丰台区出台《丰台区关于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丰台区关于落实“两个责任”开展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丰台区关于在执纪审查中运用组织处理的办法》三个制度文件,旨在解决基层党组织在工作中遇到的如何科学规范高效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问题。

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

  年初,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成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专项调研组,对全区各单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开展调研。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明确了制定纲领性实施意见,构建完备制度体系的工作思路。在此基础上经多次调整修改出台了《丰台区关于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定的相应制度进行集成和分类,形成了以《意见》为框架,以各项工作制度为支柱的完整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度体系,使原来零散的制度和规定有了体系的支撑和约束。

突出第一种形态的提醒警示作用

  “哪些情形适用提醒谈话?由谁来谈?怎么谈?我们经常会接到基层党组织打来的咨询电话。这说明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需要具体化、规范化的制度进行指导。”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和预防腐败室负责人说。

  为此,区委专门出台《丰台区关于落实“两个责任”开展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等日常监督手段广泛地运用到监督执纪中,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广大党员干部能及时自醒、自警、自纠,以“健康”状态更好投入工作和生活。

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科学高效运行

  在突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提醒警示作用的同时,区委丰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的制度体系,制定了《丰台区关于在执纪审查中运用组织处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科学高效运行。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在执纪审查中运用组织处理的主要方式和情形。强调了对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应当根据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同时对启动程序、实施主体、执行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晰了概念界定,规范了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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