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三区分”细化案件管理

  朝阳区在贯彻落实市纪委执纪审查工作要求的同时,探索以“三个区分”细化案件管理,引导全区纪检监察组织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导执纪审查工作。

  区分“自办件”和“移转件”。“自办件”指纪检监察组织根据问题线索经过自主调查核实予以立案的案件;“移转件”指纪检监察组织根据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立案给予处分的案件。在案件管理中,朝阳区高度重视“自办件”工作分量,对办理“自办件”突出的部室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引导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变被动执纪为主动执纪,增强执纪审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区分“纪内件”和“涉法件”。“纪内件”是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立案的违反“六大纪律”类违纪案件;“涉法件”是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28条、29条立案的违纪同时涉嫌违法的案件。在案件管理中,朝阳区高度重视“纪内件”的工作分量,对办理“纪内件”突出的部室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引导全区纪检监察组织积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坚决查处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区分“执纪件”和“问责件”。“执纪件”是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立案的违反“六大纪律”类普通违纪案件,包括重大责任事故问责的违反工作纪律类违纪案件;“问责件”特指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进行问责的违纪案件。在对重大、系统的违纪案件严肃追究背后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同时,朝阳区高度重视“问责件”的工作分量,在案件管理中对“问责件”给予通报表彰,引导全区纪检监察组织重视问责,真正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抓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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