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修订日常监督工作措施标准

  近日,丰台区纪委区监委制定并下发了日常监督工作措施标准,进一步规范全区纪检监察组织日常监督工作,推进监督工作由“数量”主导向“质量”提升转变。

  按照日常监督工作措施标准要求,全区纪检监察组织需在每月27日前报送当月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区纪委区监委相关部门汇总分析,查找全区各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为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信息填报不统一、标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区纪委区监委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对专项检查、提醒谈话、实施问责、核查问题线索等9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只要按照标准要求填报具体数据就行了,不用像以前那样形成汇报材料,工作量减少了,工作效率也提高了。”卢沟桥街道纪检监察干部说。

  区纪委区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介绍,日常监督工作措施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减少了准备材料、填报数据的工作量,让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能够将更多的精力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规范日常监督行为、统一报送标准,也为进一步深化项目化管理、清单化履责、动态化督导工作方式,推进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文/董岩  责编/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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