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八个不准”规范纪检干部婚丧嫁娶

  日前,平谷区纪委结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新精神、新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规范平谷区纪检监察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促进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

  《暂行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前备案、事后报告制度,不得出现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等违规行为。婚嫁事宜须提前10天向区纪委登记备案;婚丧嫁娶事宜于事后10日内向区纪委报告。事后报告内容与事前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处级纪检监察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在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中具体说明。

  《暂行规定》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中,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做到“八个不准”。即不准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告知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不准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动用任何单位的公车、公物、公款办理婚丧嫁娶;不准收受以单位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组织安排丧事正常悼念送花圈、挽联除外);不准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礼品、礼金;不准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经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干部,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影响恶劣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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