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5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有关处分执行程序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转发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有关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应在犯错误党员所在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将处分决定及批复给犯错误党员一份。
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直接作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宣布执行,或委托有关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宣布执行;部门机关党委、纪委作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需呈报中央、中央纪委或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审批的,经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宣布执行。
三、部门机关党委、纪委接到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转发中央、中央纪委对犯错误党员处分决定或批复的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宣布执行,并在一个半月内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
部门机关党委、纪委接到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的对犯错误党员处分决定或批复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宣布执行,并在两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
有关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宣布执行的,应向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申明原因。对既不按规定时间宣布执行,又不向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申明原因的,将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部门机关党委、纪委批准给予犯错误党员处分的,由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宣布执行,或者委托下级党组织宣布执行。
给予犯错误党员开除党籍处分的,要向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处分批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受处分党员的检查或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一式2份,主要证据材料1份。
五、对犯错误党员党纪处分工作完成后,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组通字〔1990〕22号)要求,及时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各一式2份抄送组织或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六、部门机关党委、纪委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及有关备案案件材料,径送纪工委案件审理室。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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