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谷区平谷镇太平街村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金永利,2013年9月、2014年10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先后为女儿和儿子操办婚礼,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金永利党内警告处分。
2.平谷区山东庄镇李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福山,2016年1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为本村党员发放福利。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福山党内警告处分。
3.平谷区山东庄镇李辛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永福,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春节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为本村党员发放福利。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永福党内警告处分。
4.平谷区大华镇大华山村原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振武,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集体资金购买烟酒用于村委会日常招待及送礼,同意购买并赠送购物卡。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振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